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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斌冤案 -- (质证二十七日)偷挖连砂,阻止了算犯罪?

  • zeng
  • 2023年7月3日
  • 讀畢需時 60 分鐘

公诉人:偷挖连砂,阻止了算犯罪


庭 审 摘 要


2023年6月30日,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证,本日由辩护人举证,公诉人质证。


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是由于谢某刚在被告人的工地上挖连砂,部分被告人阻止引起的。在进行事实调查时,公诉人说:“提请合议庭注意,连砂石,特别是建筑工地的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这个建筑工地的砂石,如果仅用于建筑工地本身,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对外出售,就是非法采矿,我们绵阳也有很多类似案例,所以辨护人一直提到的盗窃,可能有疑问的。”


对此,曾建斌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回应:“挖沙的问题,2017年以前,买的土地下面的沙子,可以拉回去回填,甚至2017年以前你要卖他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17年之后就发生了变化,可以自己用,但是不能卖。那么王某强挖沙子,我们可以成立搅拌站自己用。我们技术部门可以证明,自己用不违反任何法律。所以王某强挖沙子绝对是损害了我们公司利益的,不能说他挖沙子就哪么哪么的。更何况他挖了一点,我们要花更大的代价去修复。”


庭 审 全 纪 录


2023年6月30日


9:11


播放法庭纪律


审判员李俊:

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公诉人继续质证。


公诉人李春梅:

针对卢善文辩护人出示的证据、案例,发表质证意见。就串通投标案补充出示施工日志,和曾建斌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一致,都证明招标开始前已经施工。公诉人认为和本案事实、情节认定没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之前已经阐述,不赘述。卢善文辩护人举示的案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该案例不是证据材料,也不是最高院参考案例、指导案例,不具有参考性、指导性。公诉人昨天反对举示的唯一原因,是因为该案例不是证据材料,不是担心案例和本案的无罪情形一样。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关注该类案例,该案例和本案有诸多实质差异。仅就非常明显和比较重要的案例说明,该案例中被委托的招标人资质已经过期,无权代理招标,且没有发出。


吴丹红律师:

不认为是证据,为什么要质证?


审判员李俊:

本庭昨天已经告诉王兴律师不用宣读,但还是宣读了。他做简要说明了,法庭也没有制止,公诉人简要质证。


公诉人李春梅:

招标人当时无权代理招标,也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该案例的招投标不是法定的完整招投标程序,该案例的单位从法律上不是通过招投标取得,前置条件不成立,自然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宏坤通过法定招投标取得项目,受招投标法规制。当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应当承担责任。


审判员李俊:

被告人发表质证意见。


卢善文:

昨天公诉人说,丰泰集团A地块调整规划时说,杜某彬介绍何风(化名),我和丰泰集团签订合同,是事实。但丰泰隐瞒了规划调整的事实,我一直不知道,我是2021年11月才知道当初有调整规划的事情,听唐某龙已经说的。之前质证已经很清楚了,2013年下半年丰泰已经决定要调规。而且丰泰没有写到施工合同里面,如果知道要调整规划,肯定不会签施工合同。


因为调规时间很长,少则半年,多则一年。调规需要很多程序,这个项目规委会的开会,市长都要参加,他们半年都不会开一次。这种情况下,施工进场要很长。如果我晓得,肯定不会签合同。我交保证金是真金白银。合同约定的时间我没有进场,丰泰是违约了的。


第二,丰泰的规划图已经出示了,说得很清楚。唐清(化名)的工程,现在可以去看,是我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公诉人说我不进场施工,不是事实。合同签订一小时我就打款了,怎么会不想进场。签订后近两年时间,我当面沟通几十次,都没有通知我进场。这么大的项目,不可能没有书面通知或监理通知书,他也没有短信、口头或其他形式沟通。


第三,我当时要用宏坤签合同,而他们要用中科签合同。当时中科是三级资质,二级资质是2021年才升上去的。紫金城A地块的施工许可证是2016年才办好的,也就是说我要到那个时候才能进场,所谓我不进场不是事实。而且施工单位还不是中科公司,是重庆建工,因为他没有资质。


还进一步证明,紫金城挖孔桩是外包的,他做完我才能进场,否则没法修。这些去查就清楚了。这一切都可以证明,不是我不进场,我想进场。


说丰泰被我们敲诈了,我想说两点,


第一,王子大酒店的商谈,我有记录,当时约定,2200万对等使用是何风(化名)先同意的,曾建斌后同意。


第二,还有一个证据一定要调取,我一直没有看到,2015年11月3号王子大酒店谈判之前到12月之间,钟灵(化名)给我发了一个解除协议,这个我手机上有,但证据一直没有,律师也说申请调取,但一直没有看到。


如果这个协议拿出来,就很清楚。钟灵(化名)、冯定慧的手机都能查出来。英才学校,公诉人说8到12点,没有这么长时间。当天我在场,当时几个局长,特警、110、120都在场。停工是李局长还是谁找到我的,他喊停的,李局长是一把手。哪里有8到12点这么长的时间嘛,视频时间是很准的。三汇市场,是曾建斌安排的,我有记录。改造是卢高翔和张港(化名)负责,这个可以查的。说白了,我是乙方,市场管理方是甲方,他喊我进场我就要进场。


而且他和客户商量,我想进场也进不了。而且装修拖得再长也是市场赔偿,不是我赔偿。而且我和卢高翔是亲戚,我不可能乱说,笔记本写明了的,曾总也在这。当然我不是推卸责任,请合议庭查明,是我的责任我承担。


审判员李俊:

辩护人发表回质意见。


徐莹律师:

首先回应张检察官和宋检察官关于辩方证据的合法性的问题,两位检察官都说到了。为什么不能用合法性要求辩方证据,哪怕是偷来抢来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被告是无罪的,难道因为他不具有合法性,就判他死刑嘛,这个道理很简单。


刑事诉讼就两点,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为什么控方证据合法性优先于真实性,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辩方证据真实性优先,也是为了保障控方不能随意入罪,也是为了保障人权。因为控方是国家公权力,对他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能让下面的被告人替辩护人取证不合法的行为代为受过。


宋检察官提到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这个是全国律协刑委会提交给全国律协的,当时我是助手全程参与了起草工作。宋检察官说这是对律师取证合法性的规定,不是的。这是因为刑法305条律师伪证罪,导致很多律师不敢取证。我们是通过这个指导,指引和规范律师的调查取证,更好规避305条的规定,和三性无关。


具体到这个案件,没有这么复杂和极端。不用探讨这么深奥的问题。本案的客观情况,是三汇的客观材料因为被接管无法调取原件,有些原件也被公安拿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拿到复印件。公诉机关不是应该基于讨论复印件是否合法,完全可以去核实。因为公诉机关不仅承担指控职能,还有法律监督职能。


个案部分:

绿湾春新区,报警登记表,感谢宋检察官调取原件,辩护人进行了核实,也和检察官进行了交流,首先确认字体和笔迹确实不一样,但形成时间我们无法判断,辩护人坚持原来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如果有必要,进行鉴定。因为如果是后填的,证明辩护人的观点。如果是原来有的,问题更大。原来的信息中,就有这些人,但却没有对他们的调查取证。如果说因为这样的调查取证行为的缺失,导致的不仅是放纵犯罪嫌疑人的问题,而是真的放纵黑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当年是谁决定不调查取证,谁就是保护伞。


何名(化名)和马某金笔录,公诉机关说,予以高度重视。稍后会找公安做情况说明。首先,目前为止,辩护人没有看到情况说明。在没有情况说明的情况下,说明辩护人和公诉机关观点一致,何名(化名)的笔录来源不清楚。无论公安出具什么说明,辩护人不认可。因为这不是可以用情况说明补正的瑕疵。


关于四个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公诉人认为记不清楚不代表没有。七个人中,有的是说记不清,有的是说完全没有印象,有的说是没有这个事情。如果按照检察官说的,是黑社会案件,应该至少有点印象。一点印象都没有,足以证明,没有这个事情。公诉人提到反证的事情,辩护人不需要,举证责任是控方,辩方没有举证责任。


马某令的申请书,公诉人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辩护人提请检察院注意,那意味着在原来案件中,相关办案人员把假材料放到了案卷中,为什么造假、谁造假,请关注。


昨天辩护人看到了原件,确实不像马某令签字,但这个上面有手印,可以比对。只要马某令认可的,就足以证明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接下来是新时空案件,新时空的这两份证据,第一份情况说明,公诉人对这个情况说明证明目的不认可,只对赌博进行了处罚,没有处罚殴打。但是这个情况很清楚,是受理了赌博和殴打案件进行侦办,最终处罚结论对赌博和打人分别进行了治安处罚,无论是赌博也好还是打人也好,都不具有重新立案的依据。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用袁桃(化名)证言否定李某林证言,否定持械。辩护人认为,当然不能仅凭袁桃(化名)的证言否定持械。但仅凭李某林和某几个人证言,也不能确定持械。在案有两种证言,有的说持械,有的说没有。辩护人同意张检察官观点,不能用某几份证据排除全案证据链条,在辩论具体说。


谢某刚案件,公诉人对盗挖连砂和具体数额有质疑,但对盗挖行为没有质疑,辩护人认可,确实不能证明具体损失数额。但损失数额不是关键事实,只要是盗挖,连续盗挖一个月,王某强本人也认可,这就肯定有损失。盗挖前提存在,就是合法维权行为。


三汇装饰城,辩护人简单回应,仅针对公诉人提到的言词证据回应。一个是商户徐某梅的笔录,说所有东西被砸了。辩护人在证据出示有完整摘录,她完整表示的是装修被弄烂了,装修就是已经复合的装饰物,砸得稀烂符合合同规定。徐某梅说把一个欧式吊灯取走,另一个去不走可能砸烂了,说明没有全部砸。关于卢善富,公诉人说卢善富没有搬,否定搬东西的事实。但本案不是一个人说,是几十个人说,不能用一个人否定全部人。


关于和商户协商,公诉人说没有否定协商,但经过协商明知商户有合理理由还拆除,辩护人不知道合理两个字从何而来,依据什么评价。辩护人真的觉得几十天质证都白质了,张召怀律师之前质证已经提到过了,商户维权行动队的行为。比如赵某艳索要292万,只通过常识就知道是否是合理诉求。


钉子户的行为,公诉人认为证明不了证明目的,没有扰乱秩序。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缺乏中立性,如果是被告人实施的,一定会作为控方证据指控。如果把这种行为都作为毁财,法院的强制腾退如何评价?


英才学校聚众斗殴,公诉人认为视频无法证明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恰恰证明有组织。辩护人从来没有否定有组织、分工,这是正常业务分工,合法的组织分工和犯罪没有关系。辩护人也不明白为什么不能证明没有斗殴故意,明确说了不能打架,就是没有故意。


三个小时的斗殴时间,不知道公诉人怎么算的。视频显示村民开始违法阻工是9:32,苟局长到现场喊话是9:56,三个小时从何而来?


串通投标,内容重复,放到辩论阶段一起说。


最后说一下丰泰的案子。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审查证据完全缺乏客观性、中立性。


第一组证据,公诉人不认可真实性。卢善文的笔录证明签订合同是自愿的,没有隐瞒在调规的事实。辩护人强调,从来没有说签订合同的时候在调规。但他知道以后必然调规,但他隐瞒了。合同自愿的问题,正是因为何风(化名)隐瞒了调规的事实,才会签订合同。卢善文也说,如果知道在调规,肯定不会签订合同。我们的公诉人也是非常有经验的公诉人,可以想一下,哪一个合同签订的时候不是高高兴兴的。如果何风(化名)没有退钱,平心而论,是否构成诈骗?


沟通函,公诉人说无法证实收到沟通函,钟灵(化名)、蒲永亮都说到了沟通函,钟灵(化名)只是不知道第五份,前四份沟通函都知道,因为第五份是发给何风(化名)的,卢善文发短信告诉了钟灵(化名)。不能无视证据,没有签收就是没有送达,又不是法律文书,没有必要送达。唐清(化名)的14号和18号楼的问题,辩护人对这个问题,已经出示了言辞证据、书证,而且不是一份书证,卷里还有其他书证。


在辩论阶段,辩护人也会提及。有这么多证据,为什么一定要用钟灵(化名)前后不一致言辞,和张某强与客观证据矛盾的言辞否定。辩护人本来想想法庭再次出示前后调规的图,已经提供给法庭,希望法庭庭后详细审查。酒店是2017年设计的,当时连图纸都没有。辩护人出示了钟灵(化名)、卢善文、笔记本、电子邮件等,为什么要用言辞证据否定客观证据。


公诉人说第五组的借款协议和借款担保协议。前后的解除协议,都是钟灵(化名)拟定的,没有争议。这种情况下,因为合同不想履行协议,拿不出4400万,修改合同,有什么问题。合同延期到2015年4月,可以看看丰泰是否达成条件,即使按照2015年4月,还是违约。占用资金一年多,可以无偿占用他人资金这么长时间吗,民事上也说不过去了。合同中,丰泰也承认没有施工是因为前期工作没有完成。丰泰说已经告知调规,没有责任,为什么不在合同写明。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站在国家立场公诉。希望可以中立,不要过于有倾向性


11:01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

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


王兴律师:

首先也是对辩护人提出辩方证据没有合法性要求的观点补充。这不是辩护人自己说的,公诉人可以发挥搜索的经验,查一下。其实这个东西应该是一点就透的,刑诉法是为了防止打击无辜的人,辩方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因为双方基础不一样,控方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但辩方没有。

可以查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刑诉法有七个合法性规定,刑诉法司法解释有14个,但是除了认罪认罚那一块……


审判长李勤

不多说了,就围绕证据质证。


王兴律师:

涉及合法性的问题,证明责任都在控方,对辩方没有要求。徐律师刚刚举了一个例子,我补充一下。现在指控张三杀死李四,但张三家属在大街上发现李四,李四不肯配合,张三家属把李四打伤送到法院,这也是不合法的,但不影响张三罪名的不成立。


公诉人提出的全国律协的规范,是行业自治组织的规范,没有法律效力,甚至连公诉机关出庭指引的效力都没有,不需要再说。张光明检察官还在说一个辩护人为两名以上被告人辩护的问题,不存在这个问题,他还是在为他的当事人辩护,因为罪名不成立,对他的当事人没有坏处。


这么多被告人都说曾建斌无罪,这违反原则吗?如果我说事情是卢善文干的,不是曾建斌干的,这可能违反操守。张检察官说,冯廷州笔记本26页提到指示曾和平跟踪的方法,还有其他的跟踪行为。这一段话有前文,是两件事情,前面一个事情是约谈代某洪,下一行是指示曾和平跟踪的方法,无法证明两行的关系。辩护人提到跟的方案,没有问题。


多位被告人就是说在跟踪,基站信息也显示代离开了宾馆。我们在说非法拘禁是否存在、是否成立,不能把非法拘禁作为已经确定的结论,反过来说辩护人的说法不成立。关于多次催促显示代某洪有逃避嫌疑,这是客气话,就是在逃避。他也没有还款。公诉人说他有还款承诺,金辉小贷作为债权人,想要这个东西吗?他就想要还本付息,抵押、担保只是未来不确定的事情,和辩护人说法不矛盾。


提到土地评估价值,土地给曾建斌、金辉小贷了吗?就是股权折抵七十多万。公诉人说得好像占了多大便宜,问题是代某洪还有两千多万没有还。公诉人提出2013年5月才起诉,但不能否认他们正在准备起诉,只是没有放弃协商。选择起诉,他之前的跟踪也好、拘禁也好,还是没有解决问题。只能证明金辉小贷还是很审慎的吗。不是说起诉会影响公司经营吗,这样不是对的吗。而且黑社会的软暴力,如果无效,应该是诉诸暴力,而不是起诉。否则养黑社会干什么?


邱剑波检察官说的政协考察的问题,公诉机关对考察方式提出了批评。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好,应该向相应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考察人选应该和公安检察机关联动,确保不会有犯罪嫌疑人当选政协委员。重点是,辩护人举示的目的不是这个,而是曾建斌的社会评价、社会影响,政协机关几十年来成熟有效的方式,无法发现曾建斌的负面评价,这些小老百姓怎么发现曾建斌的组织有这么大的影响。


辩护人从质证就提出这个观点,哪怕政协再有缺陷,也比你举证的这些更可靠。宋志强公诉人提到说我们举示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但是这个情况经常存在,本身没有问题。另外要提醒公诉人,你们举证是怎么举的,大量宣读几句话,还有只宣读名称,内容没有说。这是我们为什么不厌其烦地举示证据,道理还不清楚吗?


袁桃(化名)的证言,和在案证据有矛盾。他反映出来的疑点,是公诉人认定的持械、棍棒都有一点。而且我们还要说,虽然袁桃(化名)说他不是最早到场的,但应该也不晚,也不是很早走。他说没有发现器械,能说明问题。但李某林的证言有问题,他在6月份的自书材料,没有提到器械的问题。但12月份说甘柠(化名)告诉他,让他看了棍棒。他的证言是否可靠,前后矛盾要不要回应一下。


而且他和甘柠(化名)的证言是否能印证?李某林说是甘柠(化名)带队。但甘柠(化名)说我们事后回忆的时候,他们说应该有刀,这些是集体回忆的,他自己都记不得了,能说是没有矛盾的。谢某刚的事情,公诉人说,对辩护人举示的曾和平提交的盗挖沙子,对证据本身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盗挖多少钱、金额没有证据印证。这个话没错,辩护人经常说没有印证,但公诉人不能忘了自己的责任。这个材料在原始卷宗就有,这么长时间,为什么不调查曾和平反映的盗挖沙子是否属实、是否有针对这个方向,现在说没有印证,是对被告人不负责任,没有公平的调查案件。


后面的调解,就是公平承担,就要了解曾和平一方的损失。是没有损失吗,不是,至少王某强不否认。现在没有证据,是否是存疑有利于被告,采信曾和平的说法,问题多了。羊某鑫的说法,辩护人主要说他的说法不可靠,依托于蒋君(化名),蒋君(化名)的说法也和在案事实不符。郭某勇的说法,辩护人就是要通过他的说法,来体现言辞证据的不可靠。郭某勇作为有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士,都记不清。他都记不清,其他人说记得清,真实性、可靠性值得怀疑。


公诉人说,当事人应该记得清楚,因为他亲历。问题是,如果这个逻辑成立,朱某宝说没有打欠条,车被开走了,就不要说了,因为他是当事人。如果要说办案人记不清楚,李某林应该也记不清。当然任何解释都可能偏颇。但我们都应该承认,时隔多年,不管是亲历还是旁观,记忆都不可靠。哪怕他相对别人记得清楚,但时隔这么多年,依然是不可靠的。


康胡(化名)的证言,因为公诉人没有举示,我们才补充。至于说宋某金能够印证蒲某云受伤,但宋某金有两份笔录,他的说法明显矛盾。一份笔录说,自己先回去,再去找蒲某云,蒲某云已经回家,没有提到受伤。后来的笔录,公安问蒲某云是否受伤,他说好像受伤,蒲某云清楚。公安如果不问他,他都不说。一直到补充的说法,他说没看到蒲某云,蒲某云说被打休克了。他始终没有说看到蒲某云受伤,这个说法不可靠。其他人,也没有办法说受伤的是蒲某云。


安某刚和朱某宝的通话录音,朱某宝自己说没有这个事情,反复说。还提出印证,款项结清没有扣款,他说得也很清楚。罗明川公诉人的质证意见,尽量理性平和地回应。公诉人不管举证质证这么长时间,还是坚持客观证据明显否认的事情,实在是有违举证质证指引对辩方证据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先说是否客观公正,现在继续说没有证据证明沟通函发给丰泰,哪怕我们说钟灵(化名)的短信记录,甚至钟灵(化名)的笔录里面说,那条短信本来是发给何风(化名)的,确实没有看到沟通函五,印象中看到过沟通函,是以项目部名义来的,前期是催促进场。


这样的反复印证都说不认可。但你想一想,你始终说,何风(化名)告知卢善文调规,通知进场,我想问,你的依据是什么,依据什么证据怎么印证让你得出这个结论。当双方各执一词,是否应该更多看客观证据,施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前期工程没有完成,这个怎么解释,是否是调规完直接可以进场?不是吧。杨为(化名)明确说,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不能主体施工,你也不否认真实性。还是说具备施工条件,毫无道理。在杨为(化名)证言中,公诉人说,不能施工不代表不能搭板房。


唐清(化名)搭板房的目的是什么,不是为了施工吗。没有施工条件,搭板房有什么道理。我们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不能施工,你扯什么搭板房。钟灵(化名)这个,到底双方11月3号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公诉人的质证意见逻辑非常混乱。公诉人说,钟灵(化名)没有参加王子大酒店,所以不知道是否一致。没有参加就不知道,何风(化名)不能告诉他吗?如果不知道怎么起草协议?公诉人说没有证据证明卢善文一方回复,但钟灵(化名)自己发送了文件,不就可以代表他已经认可文件内容了吗。又说郑某义证明没有达成一致,他参会了吗,怎么证明没有达成一致。这没有问题吗?


不要来回扯这些话,没有进场协议说得很清楚,而且证据很清楚,2016年4月施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别再说了。关于工商登记信息、诉讼信息,是判断丰泰商业信誉。公诉人说没有关联性,又说丰泰和其他人的纠纷,不代表丰泰可以侵犯他人权益,没必要说这些话。


一个涉及上千个诉讼的公司,不像公诉人说的这么可怜,他的话未必可信。至少应该朝两边走一走,不要只往何风(化名)一遍。钟灵(化名)的短信,我们要证明双方的关系,没有受到强迫、害怕、形成恐惧。钟灵(化名)说答应的原因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果真像他说的,他至少应该和卢善文形同陌路,怎么能来来往往,说不过去,我们就是通过这个不成立。说是事后行为,但这个的前提是敲诈勒索成立。我们现在就是通过后来的行为反对。公诉人说受害人是何风(化名),不是钟灵(化名)。按照公诉人的说法,受害人是丰泰,而不是何风(化名),何风(化名)应该也是被害人。


报案材料,我们说的是他没有受到心理强制,他没有提到被敲诈勒索,只是说影响办公秩序。公诉人说,当时卢善文没有取得财物,是因为报案无果才取得财物。因为报案无果,是说公安机关有责任吗。而且我们还要强调,何风(化名)、钟灵(化名)在笔录中说受到强制、害怕,和在案证据矛盾。关于邮箱截图、解除协议,说得很清楚了,公诉人说丰泰没有逃避自己责任,愿意退还保证金,焦点是利息。这是谁说的。如果真的有诚意,至少应该先把保证金退了,有吗,完全没有。


微博的事情,只是针对办案机关在时隔多年的勘察,提出怀疑。公诉人还提出不排除延期交房是一千多万导致的,没有必要,除了拱火没有任何价值。如果这么大的老板因为一千多万始终翻不过身,是夸何风(化名)还是骂他。刘某元的笔录说,不敢和曾建斌等打交道,我们举证证明他敢打交道。公诉人说只能证明卢善文在放贷,怎么了,放贷总比当老赖光荣。


英才小岛,公诉人说,时间点是八点到十二点,这种观点缺乏证据支持。视频基本可以反映事实全貌。如果说事实不成立,应该进一步提供客观证据支持你的说法。说因为时间长阻碍交通,辩护人要说的是,没有交通可以阻碍,这是没什么人走的路。后来的观点,公诉人反复说。说,明知道有矛盾强制进场。公诉人说,对绵中英才报告真实性有异议,这不是说打印出来就有问题。这和王某光、林某生、其他在案材料相印证,这和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相关部门没有查到,是否一定说明没有收到。是否找到关键的当事人。如果公诉人有疑问,至少应该申请王某光、林某生出庭,而不是简单否认真实性。


公诉人说小岛和学校矛盾与宏坤无关,可以等进场安排。怎么说的那么轻巧,不否认宏坤可以进场,工期当然是自己的利益。就算甲方没有要求,是否可以合法施工,是否可以要求别人不要侵犯合法权利。公诉人说话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那一条施工单位应该为村诉求让路。提到公安确实能帮助进场,是2月28号说的,200名警力确实保证进场。但需要进一步证据,12月15日公安也可以配备200名警力,但学校和宏坤不要、放弃了。但客观证据显示,现场有警察的情况下,无法保证进场。这是对你的否定。王某光、卢善文都强调,公安不是一开始就要派人,要证明有阻工,所以才派人进场。公诉人提到12月14日的报告,是否是真的为了寻求帮助,值得深思,如何深思,不要阴阳怪气,可以直接说出来。他们说得很清楚,需要报备。你如果说有疑点,可以让他们当面说。


公诉人李正勇:

提醒王兴律师,不想打断你发表意见。但发表你的意见,不要带有情绪化,阴阳怪气、拱火。虽然你说律协规范不是法律渊源只是指引,但是你们应当遵循全国律协的规范。


王兴律师:

关于卢善文笔记本,说事后开会,苟局长的评价,公诉人认为证明了故意组织人员进场。但得不出公安机关认为宏坤做得对。我觉得这个事情,虽然没有直接说,他当时就在现场。如果他认为宏坤构成犯罪,还会事后一起开会研究工作吗。还需要明确说,我认为你们合法吗,不用吧。提到说首要的是稳定,公诉人说不是施工。但这能否定进场施工的合法性吗。只能证明宏坤和学校再次为了违法行为让步。说进场合法,不能证明强行进场没有危害性。如果我的进场,阻碍进场是别人的责任,怎么能说是我的责任?能不生气吗。


公诉人说,事先安排是宏坤一贯的模式,这句话是否严密。宏坤提前安排有多少次?说不能据此得出进场得到公安支持。公安现场说阻碍施工是违法的,难道还不是支持吗?三汇装饰城,公诉人认为没有立案是证据发生变化。问题是,是因为没有做价值评估吗,当时没有条件做价值评估吗。这个逻辑不能成立。公诉人多次提到,没有立案的重要原因是,宏坤迅速清理现场,这是说他们毁灭证据吗?你要知道,当时警察是在现场的。如果还是说毁灭证据导致无法立案,应该追究出警警察的责任。没有让他们停止。


辩护人出示的笔录、书证,都是说了解现场情况,认为不构成犯罪。没有说以为证据灭失,认为不构成犯罪。公诉人还提到这些人上访多年,诉求有合理性。上访多年,是否意味着合理?公诉人说诉求合理,都没敢说有合同依据,也没说法律依据。符合情理是依据吗?2020、2021年息诉罢访,检察机关公开说他们的诉求合理正当,是真的要给上访户一个信号,可以继续上路,检察机关认可他们的主张。王某国,公诉人说没有把彭某芳作为被害人。但举证证据包括彭某芳的损失作为清单,辩护人举证就是要说明所谓损失不真实。


电子数据的问题,公诉人说,没有指控事先没有协商,但明知道没有协商一致打砸。但还是要看他们是否有合法诉求,他们拒不配合,当然有权利基础。串通投标,辩护人要说一下,案例是否一定属于法庭不能说的,我已经说了,不争议了。这只是给法庭参考,和文证审查意见一样。公诉人的意见,说我们不是成文法国家,但为什么搞类案检索,就是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如果是同样的事实,就应当防止不同判决,侵害司法权威。公诉人说事实不一样,确实没有两个案件完全一样,关键是裁判理由。


公诉人说投标程序有问题、一点,但裁判理由是否因为你说的事实作出判断,没有。对本案有参考价值的,就是没有损害投标人、国家、招标人利益,对本案同样适用。


吴丹红律师:

公诉人提到证据的合法性的问题,补充。公诉人提到辩方证据的合法性,是伪命题。合法性是针对控方证据,非法证据就是针对侦查机关违背意愿取得的。王兴律师说检索刑诉法、刑诉法解释,没有规定。公诉人也说,有举到非法证据,还提到了自律规范。这个之前也说了,目的是为了鼓励律师调查取证,不能成为限制辩方取证。辩护人虽然有调查取证权,但不是公权力。


刑诉法、刑诉法解释没有任何条文限制辩方取证。为什么对辩护人举证的合法性比较宽容,就是因为辩护人的举证不会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所以法律没有禁止。公诉人提出绵阳市公安局的报告是复印件,其实是质疑为什么辩方没有公权力,也在推卸自身核实的义务。我们去找公安局,他会给吗。你们调查核实都没有做,限制有公安局正义人士提供,不是很容易核实吗。上面有四个附件,也都有文号,谁有胆子造假。


绵阳市公安局查了一年多,四次向省委专题汇报,摆事实讲道理说不构成涉黑,为什么现在又立案。本案的这些事实,也是当年的事实,都一样,侦查机关也是绵阳市公安局,为什么结论不一样,是否是有保护伞,没有结论。目前的结果,对公安机关的公权力有损坏。


公诉人张光明:

关于证据的合法性,我觉得这是基本的证据要求。王兴、吴丹红律师在偷换概念。没有没有谈到取证的要求,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对被害人取证需要允许。刑法306条,针对取证合法性也有明确要求。我觉得大家谈的方向不一样,但证据合法性,对辩护人、公诉人、公安要求一样,这一点要明确。律师协会的规范,是鼓励取证,但还是要合法取证,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不知道有什么争议的。代某洪,冯廷州笔记本,再做一个回应。对代某洪的跟踪,除了公诉人补充的记载之外,在我们举示的非法放贷证据材料216卷125页,冯廷州笔记本记录,专门记载了对代某洪的跟踪。记载9日晚10点回,次日七点处罚,时间点不是本院指控的非法拘禁时间点,确实对代某洪实施了跟踪的催收方式。王兴律师提到跟踪是软暴力,软暴力不能实施应当实施暴力。但非法拘禁也是采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研究代某洪的跟踪,密度很高,能达到证明目的。基站分析,虽然公诉人根据基站分析只有两个小时,但其他时间基本固定在南华宫,海逸商务宾馆。这在个案举证做了详细说明。


公诉人邱剑波:

刚才王兴律师说公诉人批评政协,这是曲解。公诉人说明了,考察组的人没有侦查权,对是否违法犯罪不知情。将其政协委员资格撤销,就是对其的否定。希望辩护人发表意见,不要有情绪性,今天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不是为了吵架。希望尊重庭审秩序。


公诉人宋志强: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的回应再次回应。首先对辩护人今天上午开庭说的证据合法性,再做回应。我本来以为王兴律师是口误,结果今天上午徐莹、吴丹红、王兴律师再次说到这个问题。公诉人认为,辩护人这种在法庭上对提交证据不需要合法性,是误导合议庭。也是对法律的亵渎。徐莹、王兴律师都提到了一个案例,其中有违法方面,但更能证明案件事实。但如果不控制合法性,辩护人是否可以通过暴力手段,证实没有犯罪。辩护人取证合法性,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吴丹红律师:

不要纠缠这个例子,我说的是没有规定合法性。


公诉人宋志强:

证人取证合法性,我昨天没有宣读。辩护人说行业规范不能作为法律渊源,公诉人想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当然是行业规范,但更是律师的家法,是规范律师的,应该遵守。你们不但有刑事诉讼法规定,还有家法。对于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说两点:第一个,徐莹律师提到的,三汇绿湾春的案子,李某其等的证言,公诉人认为记不清楚应该提出反证,徐莹律师提到举证责任是控方。公诉人要说的是,现在是辩方举证,责任当然在你方。王兴律师在丰泰案、代某洪案都提到,丰泰敲诈勒索,代某洪非法拘禁,之后还有接触,包括钟灵(化名)还有接触,说明没有胁迫。公诉人认为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他们都是商人,没有永远的仇人,

只有永远的利益。上一段的事情接触,他们之后有接触,用之后的行为证明之前的,没有达到证明目的。


公诉人罗明川:

之前举证质证已经多次提及,双方已经阐释,相信合议庭已经听清楚,简要回应。沟通函,公诉人已经质证,已经充分阐述没有送达的理由。同时,公诉人没有完全依据言辞证据,公诉人已经出示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综合证明案件事实。小岛案件,是根据提前安排和当天已经到午饭时间,相关时间已经列明。公诉人审查已经注意到商户损失名录,公诉人没有说索要的名录都合理,合理部分已经阐述原因和认定证据。针对辩护人提出案结事了,公诉人提出,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没有案结事了,2017-2020年持续控告。没有认可上访控告行为,也没有支持他们上访控告,希望辩护人发表意见不要曲解辩护人观点。


公诉人李春梅:

王兴律师对串通投标案例进行解读,称资质过期不是裁判理由,这个解释避重就轻,有误导之嫌。这个案例明确写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已注销,无权进行代理,且招标程序并未完成,垫资承建的单位并非法律意义上由该招标程序产生,故不能用串通投标罪评价。这里足以证实王兴律师的解读明显避重就轻。


审判长李勤:

再次提醒控辩双方,接下来的举证质证、辩论,双方就法理意义上的讨论,和对合议庭法学、法律的教育、培训不需要在此进行。本庭开庭时间比较长,需要双方更集中精力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此和接下来的庭审,如果再次出现这些问题,本庭认为是完全低估合议庭的法律知识,是对合议庭的不尊重,希望围绕事实举证质证、辩论。


审判员李俊:

曾建斌举手示意有什么事?


曾建斌:

很简单的几个事情。请我的辩护律师注意,请你们到公司收集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我们和信鸿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信鸿严重违约。三汇给信鸿去函十几次,这个证据当时是张海孟在办这个事情,他们多次严重违约。我们三汇给科发去了十几二十次函,他们有签收。


再一个,三汇集团的任命和分工。


第三,对副总和中层干部每月的业绩考核,人事部应该有资料。我要说这三个证据的问题。


另外,我想简单回忆一下,我之前忘了的事情。市供销社539万的问题,虹桥的钱通过各种办法收回来,入了企业,后来连本带利给了政府,和我无关。这些钱都是给企业的,没有给到工人。


四季公园,当初我们要合作,最开始谈的,我简单说几句,当时谈的是卖地,是100%卖给我。后来波鸿、科发研究,这条路走不通,要占股份。占股份如果亏损怎么办,他们要求保底分红,不管是否赚钱,每年都要分红,亏了三汇另外拿钱给。后来的招标、公章就放得比较松,三汇也给了保函,就是防止5%亏了。他们从各个方面考虑,只有这个办法好于其他的。


14:30


审判长李勤:

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

法警,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刘洪刚什么事情?


刘洪刚:

尊敬的法官,我想开庭之前,关于我们这个案子以外的事情,我们的生活问题,中午能不能多给点饭,真的吃不饱


审判长李勤:

本庭之前就告知过,如果不够可以向法警提出来。


刘洪刚:

我多次申请,法警也找过了,但是没有变化。(多名被告人举手:我也吃不饱)


审判长李勤:

庭后处理一下,下面继续由辩护人举证。


梁雅丽律师:

因为这些材料都来自于侦查卷,有一部分是法院调取的,还有一部分是为了让合议庭更了解跟投的情况,上网查了一些资料。一共49组,2组公诉人出示过。剩下47组证据,分别按照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进行出示。


第一部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第1-14的证据,一共就4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出示。


1.关于企业改制,涉及到曾建斌企业改制当时的过程,以及他改制的合法性的相关书证。这个跟曾建斌的辩护人提供基本一致,简要说一下。


(1)《曾建斌向纪委说明》,这个书面材料结合已有的审计报告,改制存在历史原因,改制的审计方案也是按照改制方案进行的,并且曾建斌主动承担了社会责任,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侵吞资产的事实不相符。


(2)两份书证,市政府工作组关于花园实业总公司改制时是否包含土地价值认定的会议纪要、2000年供销社关于核实金潮实业的回报,这两份书证都能证明,当时改制为了让企业有净资产,市供销社决定提供了评估的单价,而且将虹桥的亏损、有一部分资金没有收回,这一部分单列,不计入资产。这是当时改制小组决定的,不存在企业资产流失和化公为私的问题。说曾建斌通过少评、漏评来完成资产的原始积累,与客观事实不符。


(3)—(11)三汇公司的设立及相关公司取得股权的情况,涉及到9个公司。


(3)涉及到实业股权受让的情况,股权协议、注销通知书、说明等,说明杨某平、刘某东出让股权是自愿,经过了合法程序,不存在违法问题。


(4)涉及到三汇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一共是五份证据,花园实业总公司改建为绵阳虹桥房地产公司以及此后的虹桥房地产注册年检、投资协议等情况,还有市供销社抽走了五百万社有资金,虹桥决定减资到三百万,没有国家资产和国有资产,证明三汇房地产前身是虹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改之前就已经成立。在改制前已经涉足了房地产,在改制后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具有合理性。


(5)三汇实业公司的设立、改制、变更的一系列书证,一共5份,97年体制改革委员会同意设立金潮实业,以及转报的改制方案,还有产权制度,还有配套的试试报告,还有注册的相关书面材料,证明三汇实业公司前身为金潮实业,是在花园实业总公司在转让改制的总基础上改立而成,在经过多次股权转让,三次股权变更,是合法成立、合法经营。


(6)五份证据主要涉及到政峰实业总公司2006年、07年、09年以及曾和平本人的笔录,都能证明政峰实业合法成立、合法经营,2009年法定代表人虽然变更为曾和平,只是代曾建斌持有股份,


(7)涉及到宏坤公司,一共是8分证据,这组证据从06年注册登记宏坤公司,一直到2019年所有的股东会决议,还有股权交割,等等证明宏坤公司是合法成立、合法经营。曾和平在宏坤公司的股份是代曾建斌持有。


(8)华星硅业,只有一份股东会决议,证明三汇房地产经过曾兴成签字确认受让取得华兴硅业的股份。


(9)涉及到繁华建设,证明繁华建设公司出让95%的股权是基于自愿,不涉及违法的问题。


(10)三汇房地产取得久汇实业的股份情况,三组书证,有相关的公司登记申请,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等等,证实三汇房地产取得久汇实业股权是经过合法登记、变更。


(11)涉及代某洪的公司股权转让,一共三份,委托代理证明2份和股东会决议,证明基于合法受让基础上取得了代某洪的云鸿公司股权。这是涉及到公司合法注册、股权受让的情况。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代持的问题,关于代持,曾建斌亲属为其代持股权,代持人员未得到实际分工。


(12)涉及到曾和平的讯问笔录、曾某新、曾某琼、曾某荣都证实曾和平作为曾建斌的弟弟,代持了政峰实业、金辉小贷等公司股份,曾和平除了在宏坤公司管理后勤之外,并没有在他代持的公司担任管理职务,也没有获得分红或者其他收益。


(13)曾和平以及何涌泉的询问笔录,一共4份,证明不存在所谓曾氏家族的资金。股份代持曾建斌也讲了,他们只是代持,这些所谓的资金并不是曾和平、卢善文、曾某琼的钱。


(14)三汇公司人员问题,涉及到组织稳定性,这一组里面一共17份笔录,曾经是三汇公司的员工,证明三十公司员工来去自由,罗某贵、周旭(化名)、卢善学、唐勇、蒲永亮、郭五强、刘洪刚、周单(化名)、邓俊(化名)、卢民(化名)、廖港(化名)、任汇(化名)、胡某彬、张某财等17位,证实罗某贵、周旭(化名)、卢善学等人均离开了三汇公司,蒲永亮、唐勇军、邓俊(化名)多次出入金辉小贷公司,并未受到限制;入职是通过招聘,包括先后离职的情况。这些人员都能够证明,所谓的组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定性。


第二部分是涉及到经济特征的问题。从序号15-25,一共涉及到四个问题。


1.关于各被告人的劳动报酬的问题


(15)一共是21份笔录,本案各被告冯廷州等人,在案的相关人员一共21份,19个人的讯问笔录或者询问笔录,证明是通过劳动取得报酬,并不是因为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的犯罪来取得相关报酬。还有本案中原定的工资、奖金发放,与起诉书的黑社会性质的奖惩是有区别的。每个人的工资是按照公司岗位定岗,相关班组是根据承包工程的工程量来确定工程款。尤其涉及到金辉小贷,有业绩考核部分,这个业绩考核是根据工资、年终奖金是根据他们的职位层级、小贷业绩来的,与本案的组织关系、曾建斌的亲属关系不关联。不能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里面关于豢养的问提。


(16)-(18)关于公司配车的问题。


(16)主要是刘洪(化名)的询问笔录,是管理车辆的人员,以及绵阳三汇公司的文件,关于车联管理通知,以及部分车辆情况表,都能证明配车是根据经营需要,而且是配给卢善文等人使用的车辆都是公司统一管理,并非给他们的额外奖励,是常见的公司的车辆管理使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豢养组织成员、以商养黑具有本质区别。


(17)涉及到冯廷州的车辆,这一组里面四份证据有两份冯廷州的询问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车辆购置的书证,这一组证据证明了,冯廷州使用的这辆车,曾建斌赞助了20万,自己出资了33万,是统一管理,不是给他个人的额外奖励或者福利。


(18)三汇房地产会议纪要,证明当时三汇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购买了揽胜等车辆,从16-18都能够证明三汇公司配车是为了经营需要,并非为了黑社会性质成员的额外福利。

第三个问题是跟投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到编号为19-20的证据。这两组是来自于辩护人就跟投制度在网上的搜集以及万科、金科、绿城、中南建设集团公司对跟投制度的相关规定。


(19)主要是向证明跟投制度本身是国家出台的政策,是过期改制下企业纷纷响应,符合市场规律、企业发展实际,作用是激励员工、合法有效的手段,一共是5份东西,来自于国资委官网、中证网等证明跟投是国家鼓励的新的政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是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特有的。本案中是有跟投,确实是各个被告的合法投资行为,设置不同跟投标准,是为了降低风险、根据各自收入水平设立。


(20)列举了5份东西,来自澎湃新闻、证券等,涉及到万科、金科、绿城等知名房地产和上市公司,都实行项目跟投机制,也就是说,跟投在房地产企业是常见的合规的员工激励机制,不是控制黑社会性质成员的手段。


(21)绩效考核问题,一共8份,这一组来自于网络搜集,国家金融监管网、上海市财政局、湖南省小贷协会、浙江、四川、贵州省小贷规定,都规定了说关于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相关绩效考核,是国家允许的,主要证明说,最高法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里面讲的,关于经征求金融监管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对他们的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再使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而是使用银监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设立绩效考核的机制是肯定和鼓励的,因此金辉小贷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是符合银监会的监管、合法有效。经过检索小贷公司绩效考核,小贷协会也对绩效考核有行业规范和标准,金辉小贷公司的绩效考核符合这个标准。供合议庭参考。


第三个部分是关于黑社会性质的行为特征,从序号22-37组。分为三个问题。


1.关于是否存在无视警察执法


(22)-(24)序号(22)涉及到丰泰事件,有吴某慧、刘洪刚、佘某华的笔录,公安出警之后到现场,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并没有发生打砸事件,不存在无视警察执法。


(23)5份证据,小岛教师公寓相关事件还有当庭播放的小岛视频,结合这5份询问笔录、文红军、唐勇、许琳(化名)、唐勇军等,


(24)唐勇、何仕武、卢善文、两份书证,关于三汇装饰城改造受阻或发生群体事件的警情汇报,还有三汇装市场合法改造受阻或将发生冲突的紧急情况汇报,证明说通过紧急情况汇报可以看到,宏坤、三回访积极向警方需求救济,三汇装市场拆除发生后,警方到场,按照要求停止施工,不存在无视警察执法的情形。


序号25出示过,就不再出示。


2.相关纠纷已经处理之后,依法已经处理结案,现在重复评价,是否具有正当性。(26)-(31)


(26)涉及到丰泰事件郑某义被殴打事件,曾建斌讯问笔录、郑某义被殴打的行政材料、佘某华的询问笔录,都能证明当时警察出警,把这个事件定为行政案件开始处理,也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已经处理结束了,现在案件事实没有发生新的变化,现在立案是属于重复评价。结合公诉人出示的2022年11月5日游仙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可以印证。


(27)一共九分,涉及到三汇绿岛、人和天地以及郭某生的事件,相关被告人的,还有马某令的申请书,撤诉申请书以及送达回证,一系列的书证和言辞,相关书证已经经过了警察调查,已经案结事了。钟某兵故意伤害案,在调查过程中已经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20年后,没有新的实时变化,又做了相关的侦查,证据的合法性希望予以考虑。


(28)基本都是书面材料,涉及到三汇装饰城,这里面有人民调解协议书、息诉息访承诺书等。还有赔偿协议及相关资料,还有132卷149-189的息诉息访的相关承诺书、收条、补偿协议等等,还有后面的关于刑事复议复核资料、涉黑恶线索交办文件、关于绵阳市扫黑办移交相关回复报告、立案监督文书,等等,都能够证明,关于三汇装饰城升级改造前,应该说挣得了相关人员的意见,事先征得了协调,事后关系已经得到了修复,不具有刑事可责性。商户多年上访,有关部门多次调查,经过了市扫黑办的调查,最终确认不存在毁损财务的行为,本案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不具有正当性。


(29)的证据涉及到新时空茶楼,之前公诉人出示,辩护人不再出事。


(30)涉及到挖机事件,这个里面一共是谢某刚案件的接处警记录登记表,王某富的承诺书,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石桥铺派出所卷宗等书证证明,谢某刚案已经2011年全面调查,作为治安案件协调处理,案结事了,案件事实没有变化,不再应该将早已经定论的治安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31)涉及到小岛公寓进场事件,2份书证,进场情况说明,游仙分局汉仙桥派出所、接报警登记表,可以正式,小岛公寓进场事件,小岛村民两次阻工,6号和15号,多次暴力阻工、阻挠合法施工,2017年绵阳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小组,已经做出了处理,社会矛盾化解,应该说本案中再时隔六七年过后,再作为刑事立案,不具有正当性。


3.金辉小贷的催收到底是不是合法,有没有违法,从序号(32)-(37)


(32)涉及到金辉小贷公司的会议决议,尤其是曾建斌强调的说金辉小贷的催收要坚持法律催收和自主催收相结合,涉及的案件占到三汇集团涉诉案件的60%,原因是债务人不讲程序的人太多,谁闹谁有理,一些人为了达到赖账的目的,借用国家打黑除恶、借钱不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和不良影响。注意催收合法合规,可以体现。


(33)辩护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金辉小贷关于印章监管、U盾监管问题到底是什么行为,判决书供合议庭参考。珠海市法院的这个案例(2017)粤民终34号这个判决书对监管印章的行为认为是民间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约定合法有效。恳请合议庭在审查金辉小贷的印章监管的事实作为参考。


(34)涉及到金辉小贷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表和方案,这两份书证所显示的内容证明2015年叶某庆、刘某东、代某洪、禹某居等所谓的被害人出现欠款、逃避债务的行为,给金辉小贷造成的经济损失,金辉小贷通过合法方式来催收的内容。恳请合议庭关注2015年到2020年催收方案,首先是协商,协商不存、多次违约、躲避不见,他们才向法院诉讼,进一步在法院执行阶段他们通过协商、以资抵债、执行和解来解决,说明所谓的被害人常年欠债违约、四处举债,金辉小贷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没有过激的行为。这里也涉及到上门催收和电话催收,方案里面也讲得很清楚,电话催收每周两次,上门每月两次,这个可见他们催收的密度应该说是在法律合法范围内。还有这里涉及到派人跟踪的问题,223卷第50页,派人跟踪是还强调债务人的资金动向,确实没有明确怎么跟踪、跟踪的强度是什么,我们也注意到套路贷关于跟踪滋扰的规定一直到2019年,关于本案中即便是存在跟踪,也不属于此后关于套路贷的相关违法认定。


(35)书证,是不良贷款催收方案总表,截止与2020年12月31日,对不良贷款主体相关数额,涉及到刘某东、代某洪,禹某居,在2013年、2014年就形成了,所谓的违法放贷的受害人其实是属于多年欠债不还、四处举债、面临破产的债务人。虽然经过多次法律途径催收的情况下,仍然躲避、不归还,是权利受损的一方。在这份书证里面,恳请关注到关于清收的方式方法,这个清收方法里面对于借款人是一人一策,针对不同的情况分了四种,正常营业、有一定资金的,是专人跟踪、驻点,主要是把控资金走向,及时还贷,在223卷第48-50;对于经营不正当、没有正常经营、没有现金流、没有还款资金来源,及时提起诉讼,并且注重主债权和担保的时效;对于有担保的,处理资产或者向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去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对于有还款意愿,暂时不还款的,补签延期还款,给客户留出还款期限,并做好后续的跟踪、监管,可以签订贷款人、借款人、债务人三方协议,实现代为清收。这一系列清收方法都说明了是严格按照合法方式进行催收。并非起诉书指控的暴力、软暴力、

威胁的方式。还有说到对于贷款档案资料缺失的,要求一人一户跟,尽量完善的等等。都是说明依法催收的情况。


(36)一组言词证据,主要是所谓被害人、证人讲到的金辉小贷催收到期债务过程中不存在暴力、依托暴力或者软暴力,谢某太、张某寿、刘某东等的询问笔录。


(37)这一组涉及到黄升(化名)这个债务人的清偿情况,因为这里面涉及到换锁的问题,也是本案中一直指控作为软暴力的形式,一共7份证据,李某强、黄升(化名)、刘某春、搬家确认书、交接单、张贴的催收通知书、房屋买卖契约等等,是债务人和金辉小贷公司充分协商的情况下,采取自愿的便于客户看房的催收方式,并不是强迫或者威胁,尤其是关于张贴催款通知书,公诉人举示证据也讲到,张贴到家门口,但是从415卷的110页的照片可以看到,是三分之一贴在房顶处,比正常的小广告还要小,和正常的燃气费等的通知没有什么区别,不可能形成心理强制。这一组恳请合议庭关注到,小贷公司在催收过程中,确实是依法、合法维权。不存在暴力催收或者软暴力、威胁。


第四部分涉及到非法控制性特征。这一组主要是从(38)到(49)。这里面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


1.本案被害人违法侵权在先,通过非法途径主张非法利益。38-44


(38)涉及到新时空茶楼这个事件,一共是6份证据,一部分是言词证据,曾建斌、朱某宝等相关言词,以及新时空茶楼的情况说明,还有陈冰(化名)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个都证实,安某刚朱某宝打假牌是确定的,起因是被害人的侵权在先,不存在合法利益的前提。也不存在说本案被告人给他形成了心理强制,导致他们不敢控告。


(39)谢某刚挖机时间。有书证、言词,关于王某强强行堆入我公司的回报,关于我公司绵阳市连砂被盗的情况汇报,曾和平、罗某伦、谢某刚、董某山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谢某刚、王某强偷连砂在先,多次劝阻仍然偷挖连砂,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事出有因,不是寻衅滋事。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是普通治安案件,经调查处理结束。


(40)一共八份证据,设计丰泰事件。这里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唐清(化名)的合同、卢善文、曾和平、唐清(化名)的笔录,何风(化名)一方违约在先,故意隐瞒土地变性、调规未完成的事项,套取两千两百万,将卢善文的工程一女二嫁,恶意制造被告人违约的假象,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何风(化名)一方占用资金长达两年之久,因此丰泰方过错在先。


(41)涉及到三汇装饰城事件,一共六份证据,主要是书面证据,《政峰实业对全体承租人的通告》、《规划审查意见》《花园批发市场二级升级改造施工合同》《维护工程施工合同》《三汇装饰城合法改造受阻、或将发生群体事件的紧急汇报》《向绵阳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第五大队做的紧急情况汇报》,这些都能证明三汇公司在做出升级改造的决定之后,提前履行了告知承租户的义务,少数商户不积极履行腾退义务、坐地起价、以钉子户的方式长期占据铺面,闹访,三汇为了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向公安局派出所办事处请求依法支持工作的情况。所以本案中所谓的被害人不存在合法的利益前提,也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来主张相关的利益。


(42)教师公寓的事情,关于小岛社区遗留问题中土地有关事项的请示,以及英才中学教师公寓恢复施工的紧急报告,还有相关汉仙桥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教师公寓施工受阻的收买、樊某东、曾建斌、卢善文、卢善学、王某光等询问笔录,反映村民多次有组织的阻工,征地拆迁为由,多次与施工方发生矛盾,进行阻工,集体上访,这个请合议庭关注。


(43)涉及到的是,九汇公司向三汇公司借款的相关事实,涉及到何某廷的相关强迫交易案件,这个证明自称为被害人的何某廷在交易中刻意隐瞒,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举报这个事实。


(44)涉及杜某贵和三汇借款的事实,证明杜某贵与三汇公司双方的纠纷虽然各持一词,但是基于通常的商业习惯,不能把杜某贵的经营不善归咎于三汇公司。


最后,宏坤公司是否存在克扣班组长工程款和是否强迫贷款的问题。


(45)郭五强的工程承包合同,还有班组长的借贷申请表。文汇(化名)的协议,证明宏坤公司不存在克扣班组长工程款,直接从班组里的工程款中结算民工工资,第二,在案的班组长借款,不是因为克扣而是其他原因借款。第三,从借款申请表可以看到,卢善文作为担保人,是要承担可能的还本付息的责任的,因此逼迫借口是不成类的。


金辉小贷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证据,从(46)-(48)


(46)的证据都能证明,黄某永、郭进、王景(化名)的谈话笔录都能证明,之所以和金融公司存在红包、送礼的行为,不是组织授意,只是因为他们曾经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往来发生,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不是为了组织利益。


(47)这一组一共4份,主要是言词,涉及到郭进、周强、王景(化名)、杨国(化名)的笔录,之所以想金辉小贷推荐业务,是为了转嫁银行风险,推荐贷款、过桥资金、化解银行贷款风险。不存在金辉小贷破坏小贷行业正常经营和竞争秩序的客观事实。


(48)这一组是3份言词证据,涉及到陈某林、冯定慧、张汇(化名)的笔录,证明金辉系统工作人员与本案被告人联系,不是被告人或者所谓的金辉小贷的人员主动的行为,是基于正常的业务合作发生的,比如陈某林讲的,为了加深与三汇合作,就主动请三汇人员吃饭,冯定慧也说基本不存在他们与银行人员私下交往的情形,张汇(化名)也讲到,为什么银行人员要和他们主动联系,他说他们是银行的优质客户。


这三组都可以证明金融系统人员的红吧、送礼或者吃饭并不是基于被告人与他们之间存在权钱交易。


(49)曾建斌当选政协委员的相关证据,曾建斌的辩护人以及卢善文辩护人出示,我们不再赘述。涉及到曾某义、李某蓉等的询问笔录,证明不存在违法违规当选,也不存在对当地的政治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这是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举证。后面个案的举证由唐静律师进行。


审判长李勤:

现在休庭。


16:27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李勤:

全体坐下,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李俊:

法警,传全体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坐下。下面继续由被告人曾和平的辩护人继续举证。


唐静律师:

下面向法庭做个说明,我出示七组证据,涉及个案是六组,还有一组是涉及财产的举证。针对质证阶段,公诉人没出示证据的梳理,大部分在质证阶段也提出过,当时比较零散,我就不逐一宣读了。个别在值这个阶段没提到的,会做说明。


针对绿湾春新区,我没补充。


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案。


第一组证据涉及到朱某宝、张君(化名)、罗某平、林某虎、李某林和陈冰(化名)的言词证据。证实安某刚、赵港(化名)他们确实存在以打麻将诈骗卢善文、曾建斌的行为。在陈冰(化名)的情况说明中证实,当时确实查获了做了记号的假麻将,警方查扣了,与其他证据印象,证明打假麻将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是说曾和平打安某刚鼻梁骨的问题,先搞清楚一个问题,这组证据是绵阳市三院的病例和朱某宝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钱某忠的笔录还有鉴定鉴定。病例是最原始的证据,记载了当时就医时,安某刚说了打的是头部。鼻骨是拳击方式造成的。鼻梁骨是软组织的肿胀,没有硬物打的情形。朱某宝2022.5.27的询问笔录,钱某忠2022.5.13的笔录,形成都早于安某刚笔录的形成时间,他们笔录都提到了用烟灰缸打的是头部而不是鼻梁骨。


这组证据证明安某刚鼻骨的轻微伤,不是烟灰缸造成的。接下来朱某宝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到底是谁用烟灰缸打的安某刚,钱某忠的笔录都明确说打人的特征是“身高178左右,体型偏胖”,朱某宝笔录也说了打人者的特征,林某虎的笔录是在79卷,2022.7.22,他证实到茶楼后,六点左右离开,他一直在包间,他在包间是没看到有人打人的。李某龙证实他到包间找赵港(化名),想把赵港(化名)拉走,但是没能拉走,他也证实了当时包间里确实有个黑的高的人在,但是曾和平不在包间,辨认笔录也未辨认出曾和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不是曾和平打的安某刚。


接下来是16-22号证据,证实曾和平没有邀约他人,首先是曾和平的供述,文红军的证言,文红军只说了一次是曾和平给他打的电话,但是同录显示,这是公安提示的,实际上不知道是谁给他打的电话,在其他笔录中,他也不确定是谁给他打的电话。庄沿(化名)、何涌泉等人的证言都不能证实曾和平当日下午邀约了人去茶楼参与斗殴,特别是李某林的情况说明,他是回忆性的情况说明,他说到了“当年参与处理纠纷的经过”说是有打牌的纠纷,至少在案证据不排除当时存在邀约民工行为的,不是曾和平。


接下来23-27号证据,罗某平等人的证言,这组证言不赘述。之前辩护人也提到了,就是持械的行为不存在。


接下来证言是28-29号证据,这组证据证实当日仅有安某刚的车被开走,朱某宝的车没被开走。朱某宝司机卢涛的证言证实,他当时帮朱某宝开车,他没听说过曾建斌扣过朱某宝的车。所以公诉机关指控朱某宝的车被开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宇和李君(化名)的证言证实曾和平没有支付出场费。质证阶段公诉人没出示杨某宇的证言,杨某宇说的是没收取过。


32-35号证据,甘柠(化名)等人的证言,证实当年警方到现场的情况,杨某宇的证言证实可能是曾建斌叫去的员工,也可能是社会上的人,民警当年到现场的情况,同时证实当年茶楼没有特别凌乱、有恶劣影响。龙某彬是茶楼经理,也说没有特别损坏,没有影响第二天的经营。


36-41号证据,针对特巡警支队的情况说明,钱风(化名)的回忆和李某林的情况说明,都证实了特巡警支队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不具备真实性。这个情况说明一开始就说了是根据“回忆”写的,但是钱风(化名)和李某林的回忆材料中,都没提出是曾和平用烟灰缸打了安某刚的鼻梁骨。钱风(化名)的材料还说卢善文、曾建斌等人是因为赌博才被处罚的。其他办案民警只能记个大概,不记得细节,而钱风(化名)连名带姓都记着,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


所以特巡警情况说明没有事实依据,不能用于证明曾和平用烟灰缸打伤了安某刚的鼻梁骨。这组情况说明证实当年已经经过处理了,案结事了,没有重大危害。


严某勇、兰某民、袁桃(化名)等人的证言,之前的辩护人已经出示了,袁桃(化名)证实没有持械,甘柠(化名)说的是几个人回忆时,现场“应该有刀棍”这是被提示的,而不是自己了解的。兰某民的证言也是说下午五六点接到了通知,在现场没有看到持械。经过公安的查找,在相关单位没有查到案卷和物证,不能证明本案有持械斗殴的行为存在。


针对谢某刚被寻衅滋事案


我们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始卷宗,封面写的很清楚“治安卷,已调解、归档”也就是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是可以调解处理的。证明本案现在再追究,是重复评价,不具有正当性。


代云洪非法拘禁案


质证时我们也说了,冯定楷、张良等人的供述以及调取的通话清单和基站位置,综合证明,在这起事实中,不存在限制代某洪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


英才中学聚众斗殴案


主要举证辩护人到小岛社区拍摄的视频截图,结合之前视频的截图,比对出村干部带头挑事,以及证实社区干部对施工人员殴打的情况。第一组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出小岛社区第一居委会的小组长在现场组织村民冲击施工现场,拿走施工设施,教唆、怂恿、鼓动村民冲击施工现场,还对现场劝阻的曾和平进行殴打。


回应下宋志强检察官提出的人的记忆规律的问题,其实曾和平被打的事能反证人的记忆力不可靠,他自己就被打了,但是他一点印象都没有。如果不看视频,都不知道他被打了。


提请合议庭关注。第二组视频截图反映了郭某清和赖阳(化名)、李某某把施工工人拉进人群围殴,被围殴的工人被解救后,村民还去抢人,曾和平为了制止现场冲突,就挥舞水瓶让大家后退,所以不存在曾和平他们在现场没组织纠纷的情况。郭某清的就不赘述了。还有一组截图是另外社区干部李中(化名),是五组的小组长,他在现场持械殴打工人的截图。


综合证明,小岛社区干部带头挑起阻工的事实。


丰泰敲诈勒索案


第一组证据1-4号证据,是曾和平、卢善文、冯定慧的供述,卢善文以个人名义挂靠在中科名下承建,是丰泰要求的。因为那天罗明川公诉人回应时提到了“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主张违约金。”三十这组证据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是丰泰的责任。


结合丰泰刻意隐瞒调规的事实,以及土地置换的问题,在签约时,何风(化名)他们不仅刻意隐瞒了土地置换必然会导致调规、影响合同履行的事实,还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给卢善文他们设置了主张权利的一个障碍。何风(化名)他们的行为是极为恶劣的商业欺诈。


第5-9号证据,证实丰泰套取卢善文等人的保证金,刻意隐瞒土地置换和调规的事实,为卢善文主张权利设置了非常大的障碍。何风(化名)等行为极为恶劣,是商业欺诈


5-9号证实,丰泰为了套取履约保证金,刻意隐瞒土地置换和调规的事实,之前已经举证,不赘述。总平图不是卷宗证据,是在官网下载的。证明1月9日合同签订时,丰泰隐瞒必然调规的事实,这是合同需要考虑的重大事项。沟通函此前律师举示了,我不赘述了。


第9组言词证据,着重说下杨为(化名)的证言,我们认为他可以证实丰泰案件中,卢善文他们能否施工的问题。其实他说的很清楚,在拿到施工图纸之前,是不能进行基础和主体建设工作的,在唐清(化名)进场时,三通一平都是做了的,陈某兴和张某利都做了相关工作的。当时张某利土方都挖完了,陈某兴的基桩都完成了一部分了,所以10月,A地块不具备让卢善文施工进场的条件。无论是手续是否齐全的施工,都不可能进行。


第10号证据,包括刘某元等人的言词证据,证实了丰泰在签订协议后,又将原14号楼转包给了唐清(化名),书证是很明显的,不存在公诉人说这俩楼不是同一栋的情况。


11-14号证据,包括11号的言词证据,证明了双方在12.29日之前,是基本达成了解决方案的。卢善文的笔记本和邮箱都举示过了,在短信中,还有曾和平和钟灵(化名)的短信,证实了唐清(化名)事件后,卢善文提出的解除合同,公诉人认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没有事实依据,而是达成了一致,何风(化名)出尔反尔,几份电子邮件和短信都证明卢善文他们是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15号通话清单和16号的冯定楷供述,证实曾和平在被打后,没有要求曾建斌、冯定楷去滋事或者邀约人去滋事,主观上没有聚众滋事的故意。


17号证据时吴某慧和佘某华的证言,真是当日公安出警后,对双方劝阻,没打砸的情况。特别是吴某慧的证言,他说道了一个细节,当时喷辣椒水,不是只喷了宏坤的人,而是朝着中间喷的,他说双方在口角、对骂,没有接触,那么被喷辣椒水的也有丰泰的人,说明这是预防,不存在现场的人无视警察执法的问题。


18-19号证据,是若兰公司的材料,包括工商登记这些,都是第一次、第二次庭前会议后申请调取的,证实若兰公司多年亏损以及拆迁补偿的情况,证明何风(化名)、何成的证言是虚假的,也就是他们说的关于此事的危害后果是不能成立的。接下俩是三汇装饰城故意毁财的举证,很简单,之前都举示过了。


第一组证据1-2号的书证,是合同和招商公告,以及报告,在妨害作证那部分证据里。证明三汇装饰城的升级改造不违反合同、法律规定,拆除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第二组是言词证据,3-14号证据,涉及到冯某云等人的证言,证实起诉书指控“进场前头一天施工会,曾和平主持”是不能成立的,他没有做安排部署。加下来是董某红、彭某芳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违法规约,在商场守夜,并要求三汇支付高额赔偿。


24-31号的言词证据,包括冯定楷、任冰(化名)等人的言词证据,证实曾和平负责的秩序组,只是负责拦着商户不进入现场,避免出现人员伤亡,没有肢体冲突,且秩序组不负责拆除工作,曾和平不是现场的组织者,只是负责秩序组的工作。在场商户任冰(化名)还提到,163卷111页,当晚他情绪很激动,用身体撞卷帘门,双方有推搡,但是没动过手打人,证明秩序组和商户没有暴力冲突。


最后是财产的举证


庭前会议上已经提交过了。一个是关于绿湾春新区有曾和平名下的房产,财产质证时,也发表了意见,在此针对这部分房产供法庭审查。


首先是罗某先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证实这个房产购买是夫妻合法财产买的,这是罗某先付的首付并且在银行贷款的。不是曾和平的违法所得。涉及到东方证券上的资产,这部分我们交了罗某先出售他父母住房,购房所得交给曾和平的证据,曾和平当庭也说这是他岳父岳母的钱,是交给他理财的,所以这是案外人的财产。


上次开庭时,针对曾和平被查封的账户,他的家属提出了异议,曾和平名下尾号15788/40142的卡,不是三汇在用,是罗某先在用,是给孩子交商业保险的卡。还有存折,可以看到扣除商业保险的情况,现在被冻结了,就无法扣除保费,所以申请解冻这两张卡。请法庭核实。举证完毕。


审判员李俊:

曾和平,对该部分证据有何异议?


曾和平:

没有。


公诉人张光明:

两位辩护人举证体量很大,公诉人综合质证。不分组质证了,简单质证。首先,对涉及到参黑的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关于公司成立和受让股权的质证意见,也就是梁雅丽律师举示的11组证据,对三汇系相关公司的书证三性都无异议,这些公司的确依法设立,但是提请法庭关注,三汇系公司起源于改制的花园实业,其中三汇实业就是金潮公司变更而来的,大概在2013年,三汇实业的房产公司是虹桥宾馆变更的。随后又成立了其他公司,形成了三汇系公司。对受让股权公司的书证,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得考虑受让股权的原因。关于刘某东转让股权的证据,无法达到辩护人的目的,这是非法房贷行为,一共房贷4500万,一次性收了390万的砍头息,1700万利息又息转本,所以借款本金又收取了高额利息,利息累计到一定程度后,就让刘某东将股权变更到了卢善文名下。当时还有说可以回购,但是在后续回购中,曾建斌多次抬高回购价格,导致回购失败。经过土地价格评估,当时接近1亿元。第二关于久汇公司股权转让,在强迫交易举证了,也是涉及非法放贷和强迫交易,所以达不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代某洪云鸿建材股权转让,公诉人也谈到了原因事实是非法放贷,股权转到了曾和平、卢善文名下,该公司名下有10亩土地的。上述三个公司的股权转让都和非法放贷直接关联的,最终都涉及到土地资产。关于代持股份未分红的证据,12-13组证据,对证据三性都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反而证明公诉人的证明目的,代持和未分红更能证实涉案资产是曾建斌个人所得,但是不能得出相关公司的经营行为均合法的结论。因为涉及相关公司的串标、高利转贷罪等。其他豢养方式依旧存在。关于项目跟投的证据,19-20组证据,首先,公诉人认为这些资料不具有证据资格,其次,即使上述资料能够反映跟投的方式确实客观存在,但是不能达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不能否认给涉案人员提供了投资机会,也能体现该组织是与公司架构和经营相关联的。小贷公司经营合法的相关证据,21组证据,公诉人认为这是一些资料,不是证据,上述资料也达不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小贷公司绩效考核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经营合法性上,本案已经查明有非法放贷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的绩效,显然是有问题的。第五方面,关于丰泰、三汇装饰城等案件有无重复评价的问题,对证据三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刑事立案要遵循刑诉法109/121条规定,要依法,公安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立案,和本案在线索初查上,发现了相关犯罪事实,可以立案。本案公安机关在部分线索来源中,也说到了涉案的证人、被告人举报的行为,核实后,公安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其次,行政和刑事是不同评价体系的,不赘述了。关于被害人没有主张合法利益前提,无法控告的质证意见,也就是38-44组证据,公诉人对证据三性无异议,都是公安收集在案,我们也出示了的。个别真实性有问题我们再详细说。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新时空茶楼案,虽然有作弊引起的,但这只是案发的起因,由该起因引发的殴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权和社会秩序被破坏了。把原因事实归结为权益受损是不对的。我们出示的证据证实,安某刚被打,赵港(化名)被迫逃亡外地,蒲某云害怕三汇势力不敢就医。奥华置业关于砂石被盗采的报告,上午说到了,公诉人不认可,不重复。提请合议庭注意,连砂石,特别是建筑工地的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这个建筑工地的砂石,如果仅用于建筑工地本身,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对外出售,就是非法采矿,我们绵阳也有很多类似案例,所以辨护人一直提到的盗窃,可能有疑问的。王某强挖砂石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也只是案件的起因,不能因为起因得出“可以打人、砸挖机”的结论。违法犯罪的手段不能用于维护民事权利的行为。曾和平认识王某强,在这种情况下依旧实施殴打了谢某刚。所以说,侵犯了谢某刚的合法权利。基于这些正当权利被侵害,被害人当然有权主张权利。这个案件也是曾和平安排相关人员在公安提供了虚假证言,导致未被处理。三汇装饰城、小岛都是类似情况。同样,案件起因不能成为被告人采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相反,完全证实了这三起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导致被害人不敢控告,这难道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吗?公诉人邱建波:对于辩护人举示的曾建斌向市纪委关于群众的说明,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都有异议,这是曾建斌单方写的材料,关于漏评虹桥宾馆的问题,公诉人此前举证证实了没反应债权的问题。关于漏评丰田车的问题,购车费用43万已经进入花园公司进行核算,也该纳入评估范围,2015年市政府工作组处置意见中也认定了。所以达不到辩护人要证明的目的。对2014年市政府会议纪要及2000年供销社的情况报告,达不到证明目的。关于调高土地价格的问题,在2015年市政府处置意见已经明确认定,按照市政府1994年定价区间为500多到700多元,因此最终评估价700多元并没有超过最高价。对于B区三楼高评的问题,其销售价格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在2015年认定中才没有作为查减资产进行计算。公诉人认为2015年处置意见说的很清楚了,起诉书也是说明了少评、漏评的问题。公诉人对下一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说证人来去自由,与曾建斌组织稳定性无关,法律没有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限制组织成员进出自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定性是说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另一方面,卢善文、曾和平、卢高翔、陈勇早在2003年参与了绿湾春新区,卢善富等人又参与了新时空茶楼案,2011年,陈勇。冯定楷等人又参与了谢某刚案,可见,多名组织成员也是长时间在组织之中,能够证实组织的稳定性。对第15组证据,说本案被告人通过劳动依法取得报酬的证据,达不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已经证实,无论是否是工作范围内的事,都要按照上级安排要求做,比如冯定慧说不得以为之,蒲永亮也证实丰泰和三汇装饰城拆迁,不服从就会产生不利,多么班组也证实公司安排的事情不做就会罚款。这说明其他班组长就是为了工作,形成了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就算不是工作范围,也要做,就算没有额外支付报酬,他们也

要实施,所以班组长获取的工程款中,已经暗含了他们从事本职工作以及违法犯罪的事,体现了经济特征的“以商养黑”。有些辩护人举例说事业单位去参加疫情防控,但这与违法犯罪有本质区别。关于配备公车的问题,对三性无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从部门用车情况表看出,配备卡宴的仅有卢善文四人,唐某明作为集团副总,印证了这一点,他说自己用的是旧车,“可能没进入他们的圈子”冯廷州的笔录证实,奥迪车他也没出钱,曾建斌还给了他20万的车辆补贴,和辩护人的证明目的是不一致的。关于丰泰的情况,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出示的吴某慧和刘洪刚的笔录,本身有矛盾,吴某慧说没有肢体冲突,刘洪刚说抓扯了几下,吴某慧还提到巡警警告双方退后,但他们根本不顾警告,这反而证实了有无视警察执法的情况。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如卢善文、曾和平、冯定楷、周旭(化名)等人均证实,在丰泰,双方有抓扯和打斗,还有卢善学、苏凭(化名)、周旭(化名)的证言证实,三汇的人冲上去对一名男子拳打脚踢,警察劝不住才喷辣椒水的。关于23组证据,对文红军供述三性无异议,但反而证实,老百姓和施工人员有冲突,冲突前就有警察在场,结合文红军122卷167页的供述,警察一开始就警告双方不要打架,后来去制止。关于唐勇说警察到了冲突就平息了,这显然与播放的视频不一致,从视频看,双方在警察来了之后还有推搡行为,是后面警察局长喊话之后才停下来。对唐某稳和胥灵(化名)的证言三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因为他们没有详细说明过程。第45组证据,辩护人提到班组长不还钱,卢善文要还本付息的,但是从借款清单看,卢善文写的“扣除以上借款”,可见班组不还钱,他也不用承担责任,他可以直接从工程款扣除。此前出示的证据证实,郭进、周强等人让人帮忙推荐客户去金辉小贷借款,这既增加了个人业绩,也增加了小贷公司的业务量。张慧(化名)向银行工作人员送红包,是按照冯定慧安排的,公诉人认为向银行工作人员送红包也是反腐倡廉的一部分,而不是辩护人说的正常业务行为。



公诉人宋志强:

对新时空这个案子进行质证。首先是1-4组证据,首先证实安某刚鼻骨骨折不是烟灰缸造成的,而是拳击造成的。后面的一起综合质证。对辩护人举示证据本身三性无异议,都是卷宗的材料,对证明目的持异议。病历资料确实记录了烟灰缸砸头部的表述,但是诊断结果有鼻骨骨折,脑震荡和面部软组织挫伤。朱某宝证言证实,是玻璃的烟灰缸,如果砸的头,一定会留下钝器击打的伤情,5月6日住院后,病历资料中的CT是没有任何伤情的。所以说这个记载虽然记载了,但是根据病例资料,是没有伤情的。如果脑震荡是烟灰缸造成的,那伤情更明显了。公诉人认为,虽病例记载了头部被打,那不能证明是头顶被打,四川有个说法,颈部以上都是头。诊断记录中有鼻骨骨折,言词证据综合证实烟灰缸是砸在了鼻子上。朱某宝的言词证据2022.5.27笔录,他证实打了安某刚的头部,大概是在鼻梁处。其余的人拳打脚踢。朱某宝6月24日直接证实,玻璃烟灰缸砸了安某刚的鼻梁。而且之后就流血了。当然,本案中,公诉人举证时也举示了卢善文、安某刚等人,证实砸的是鼻子,因此辩护人的证明目的不能达到。关于殴打的人,是不是曾和平,钱某忠证实的是“刚到包间”,当时有30多岁的男子,一共四人,他看见了高个子男子用烟灰缸咋了朱某宝,还砸了很多下,这是钱某忠五月份的证言,10月份他证实刚进包间后,朱某宝就被打了。公诉人没有用钱某忠的证言证实这部分的事实,朱某宝没有受伤。其他人也证实,安某刚被打时,钱某忠没在包间里。公诉人举证时是没有用钱某忠这部分事实证明安某刚被打的事实。辩护人还举示了李某龙等人的证言,他们没看到安某刚被打的情况,所以他们确实无法证明。对于朱某宝、安某刚、赵港(化名)存在打假牌,诈骗曾建斌的事实,公诉人对辩护人举证的三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持异议。朱某宝、安某刚自始至终都没承认自己打了假牌,正是因为他们没承认打假牌,才有安某刚当时被殴打,才有新时空这个案子,张钧证言证实了,他和朱某宝一起打牌时,朱某宝承认了打假牌。但这是孤证,无法印证,退一步,即便是证实了朱某宝打假牌。审判长李勤:不再重复案件事实,直接对辩护人的举证质证。公诉人宋志强:我就是质证啊。主要辩护人在质证环节是说了张钧的证言,首先这是孤证,即便说的属实,朱某宝等人打假牌了,也不能证明曾建斌他们抓到了安某刚打假牌的现行。罗某平、李某林的证言,只是证明案发当日他们看到麻将有问题,不能直接证明是安某刚他们打假牌。林某虎的证言是孤证,只是说平时安某刚有打假牌的嫌疑。所以这组证据不能证实安某刚等人有打假牌的事实,反而证明了公诉人举示的案件起因。曾和平、庄沿(化名)、何涌泉等人的说明证实,不是曾和平邀约人的。陈勇、文红军证实,是曾和平邀约到场的。辩护人举证的内容,与邀约事实无关联。23-27组证据,公诉人对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公诉人举证提纲第六组专门出示了曾建斌、文红

军等10多人的言词证据,证实了双方持械互殴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曾和平作为曾建斌的弟弟,这么多民工在场,他不可能直接持械,公诉人也没指控他直接持械。至于安某刚车辆被开走的证据,公诉人在举证时出示了文红军、罗某平的证言,证实曾和平让他们一人开走一辆车,文红军当庭说开走的车子是三汇的,笔录里说的不是这样的。当时也是曾和平拿钥匙给他的。文红军的翻供是否有依据,辩论时再说。民警呼叫增援这组证据,有杨某宇、甘柠(化名)等人的证言,公诉人认为不能达到举证目的。无论是被告人供述还是证言,公诉人证实了出警情况以及现场是否发生打斗,公诉人举证时证明了,辩护人用片面的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关于最后一组证据,钱风(化名)、兰某民、袁桃(化名)等人的情况说明和回忆材料,公诉人举证时只举示了巡特警支队关于新时空茶楼赌博案的情况说明,没有采纳钱风(化名)等人的回忆材料,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是集体回忆的。而巡特警支队关于新时空茶楼赌博案的情况说明也主要是为了证明当时案卷材料、物证找不到了,也没用上面描述的事实直接证明本案事实。对于谢某刚的案件,公诉人不认可辩护人的观点,根据原始卷宗中公安机关的讯问,包括董某山,询问笔录有王某强、罗某伦、曾和平还有委托鉴定等,该案是进入了刑事侦查环节,挖机损失4万多。曾和平当时是否有调解,现有案卷是无法证实的,即使达成了,也不阻却追究嫌疑人的责任,因为这不是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因此不存在升格、重复评价的问题。关于非法拘禁的案子,辩护人出示了言词证据和基站等,他们的笔录其实都证实了非法拘禁的事实,关于证据三性无异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无论是张良、冯定楷的供述还是朱安的证言,还是代某洪的陈述,都证实了代某洪被拘禁的事实。公诉人还举示了其他证言和书证,证实2月代某洪借了高利贷,曾建斌安排卢善文等人催收。公诉人罗明川:公诉人对辩护人举示的第一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已经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合同签订是双方明知且自愿,丰泰无威逼。第二组证据,出示的书证等证据证实,2013年9月项目规划方案获得批复后,卢善文联系杜某彬,承接丰泰集团项目,并在2014年1月签订合同,其后丰泰在2014年11月申请调规,在2014年12月对项目进行了公示,因此丰泰不存在套取卢善文保证金的问题。调规在政府网站公示了,丰泰没必要隐瞒,告知卢善文一方符合常理。卢善文带人打砸唐清(化名)工地,反而证实卢善文明知可以进场了,此后其未解除合同,其依旧可以要求进场施工,合同第十五条,没有约定不能进场为违约责任,反之证明双方无故终止合同,要赔偿对方损失。关于项目落空,也是卢善文一方导致的。针对第四组证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在之前多次举证环节,公诉人已经就2015年11月3日,双方未能达到一致举示了证据,因此无法证实卢善文他们去丰泰是为了落实11月3日的合同,保安去查看也无不当,是为了分开双方的抓扯,在事态平息后,是曾和平、冯定慧一方叫人造成事态扩大,郑某义和保安仅是劝阻,不存在殴打导致事态扩大,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已经出示了很多证人证言对此证明。因此,虽然当日警察到场劝阻,但未果,所以使用了催泪瓦斯。依据游仙分局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案在丰泰报警后,警察进行了部分询问,但是案件未达成任何调解,公安此次对未处理的案件立案,是职责所在。何风(化名)愿意退还2200万保证金,基于卢善文多次逼迫,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若兰公司何时拆迁、多少钱都是需要协商的,结合拆迁协议等,能够证实何风(化名)就是在压迫下,被迫同意了征地补偿协议,被迫采取各种方式筹集资金。针对小岛案件的举证,第一至六项证据,都是对王某光视频的解读,之前已经多次回应,审判长也明示双方意见都听清楚了。我们多次强调,录像不完整,不是事件全部的情况,无法囊括所有被告人的现场行为,结合视频和图片以及从夏单(化名)处调取的图片,视频是校方拍摄的,按照宏坤与学校的安排,录制立场存在单方面不客观性,公诉人也注意到,拍摄者存在多次调转镜头的情况,因此公诉人建议在认定被告人行为时,还有综合认定。不能以单独的一个动作认定被告人行为的合法性。我们从局部画面中可以看到,现场存在辩护人解读之外的事实,有多轮推搡、肢体冲突,有公民击打村民面部和眼睛,还证实曾建斌在现场,其面对抓扯未制止。卢善文也在场,其也未制止,而是转身离开。总之,宏坤公司从被动施工方变为了主动的冲突者,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请合议庭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关于小岛社区干部的xx单,对该部分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暂不发表意见,不认可证明目的,通过录像视频可以看出,多名干部在一线制止冲突并积极与工人沟通,这与辩护人说的证明目的明显不符。事件发生后,政府解决了小岛村名的诉求,也证实村民不是完全没有合理合法的诉求。针对三汇装饰城案件,证明目的不认可,三汇作为二楼的产权,对升级改造,公诉人未指控这有违法。但商户与政峰签订的合同,政峰要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清场,全案证据显示,三汇进场后,没有采取合法的方式,而是暴力拖转、暴力打砸,因此公诉人对其“明知未协商一致,组织人员

打砸”的行为进行指控。关于商户没有扰乱商城管理秩序的意见,不重复发表。6月19人打砸前,三汇没有向任何商户支付补偿,有王围国等人的证言证实,所以不存在三汇被商户要挟、支付赔偿的情况。针对第三组证据,公诉人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宏坤为了强行进场,组织了百余人参与,并且分工。秩序组的行为是托人,当日如何托人,已经出示了大量证据。公诉人陶源:对该份证据合法性无异议,对记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份决议形成于2021.1.5日,当时已经开始线索核查了,业务量急剧减少,到本案立案时,仅50笔,很多都是关联公司发放贷款,该部分自然不需要催收,鉴定意见可以证实,金辉小贷自2011年成立以来,对外借款1600多笔,2021的决议,无法证明金辉小贷此前清收行为的合法性。针对民事审判案例质证意见如下,在今日上午庭审中,已经有公诉人对案例发表了意见,本公诉人不重复了。针对李某强等人的询问笔录,也就是34-37的证据,对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首先,辩护人不能以个别借款人没受到暴力或者软暴力就试图证明金辉小贷公司从未使用过这种方式,金辉小贷成立以来有1600比,仅是部分借款人的证言无法正式全部的情况,并不能仅凭部分借款人没受到软暴力催收,就得出所有借款人都没受到软暴力催收的结论。该组证言恰好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金辉小贷预售砍头息、监管印章U盾、签署贷款催收通知书,使用辱骂、电扰、查封房产等手段催收的违法事实。需要说明的是,辩护人出具的李某旭的证言,可以请辩护人仔细核对,应该是陈某平的证言,李某旭反而证明了郭进带人去江油催账,还使用语言威胁。陈某平的证言,事实上说自己没有说清楚,说郭进还说让我们按时还钱,不然他们老板就派人跟着我们一起吃住、生活。邓俊(化名)等人共同证实了上门催收的情况。综上辩护人出示的多组证言、书证,达不到证明目的。


公诉人蒲琳:

针对绿湾春新村的房屋,公诉人认为这套房子只能证明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公诉人在发表意见时,意见是“没收曾和平个人财产”,不涉及罗某先的部分。关于东方证券的资产,公诉人没看到资金来源的原始证据,请合议庭核实证据来源,如果确有其事,请法庭依法处置。关于曾和平名下银行卡,公诉人认为即使是罗某先使用,也不能否认里面有夫妻共同财产。请合议庭依法处置。公诉人所有回应发表完毕。


曾建斌:

我简单说,

第一件事,虹桥房地产不属于三汇实业下属单位,可以查工商记录这些。


第二,股权的回购问题,公诉人说漫天涨价,冯廷州可以出庭作证,他在经办这件事,当时刘某东找冯廷州买股权,冯廷州不干,他要股权爪子?是我后来说,有股权好像也可以,有了股权就拥有了债权。


第三,如果不要股权,其他没钱还了。冯廷州说有道理,我说那冯廷州去办这事吧,所以后续我基本上都不清楚情况。关于漫天要价的问题,他把股权过户给我们了,他有钱就买回去嘛。给钱给多少,合同写的很清楚,绝非是涨一分钱。客观事实是没涨一分钱。


第四,没有人跟我说要回购,我还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回购嘛。绝对不存在漫天要价,刘某东和冯廷州可以出庭作证。


挖沙的问题


2017年以前,买的土地下面的沙子,可以拉回去回填,甚至2017年以前你要卖他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17年之后就发生了变化,可以自己用,但是不能卖。那么王某强挖沙子,我们可以成立搅拌站自己用。我们技术部门可以证明,自己用不违反任何法律。所以王某强挖沙子绝对是损害了我们公司利益的,不能说他挖沙子就哪么哪么的。更何况他挖了一点,我们要花更大的代价去修复。


丰泰调规的问题


我是2022年还是2021年我才知道的,以前不知道。


第二,调规,我一再说。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是政府必须调规,那保证金给我2200万就可以,很好解决。如果是企业调规,那就是为了利润的需要,这是在卢善文他们签合同之前,丰泰可能就要调规了的。所以政府同意他调规,不意味着是政府让他必须调规,而是他自己企业行为。这是房地产的知识问题。


审判长李勤:

这个事情你之前说的很清楚了,本庭也听清楚了。


曾建斌:

刚才那个公诉人(罗明川)说丰泰调规是合法的,我做个回应。


审判长李勤: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明天上午九点继续开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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